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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婚姻家事你不可不知的九十九问(二)

赵婧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 • 二 • 期 • 来 • 了

小编


上期《婚姻家事你不可不知的九十九问》一经推出,好评如潮!~

今天我们将接着上一期,继续与大家分享婚姻及家事中的Tips~


那么问题来啦:


21、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无法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是否二次起诉就可以离婚?


赵婧律师


不一定,如果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若无新事实或新理由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被告仍坚决不同意离婚的话有可能会被驳回诉请(不准离)。如果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一年后再次起诉,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就可以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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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何种情况下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


赵婧律师


 

首先,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净身出户这一规定,当然,当事人一方自愿除外。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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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什么?


赵婧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以当事人双方协商为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除此之外,最高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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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那通常所说的过错方指的是什么?无过错方该如何维权?

赵婧律师


所谓过错是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于这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造成这些情形的一方为过错方,而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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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在婚内提起损害赔偿?


赵婧律师


不可以,损害赔偿须在离婚时提起。不过如果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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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那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赵婧律师


原则上是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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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家庭妇女在离婚时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赵婧律师


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可能了解、掌握家庭经济状况;其次,在协商离婚阶段,应尽可能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价值,以便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如果提起诉讼,必要时可申请诉讼保全。同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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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具体到房产该如何分割?


赵婧律师


房产分割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根据实务经验大致总结了以下几种典型情形及分割原则:

(1)婚后双方或一方出资购买,如无特别约定,视为双方共有。分割时若双方均主张所有权的可竞价取得;一方主张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一方根据评估价值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均不主张产权的,可根据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实务中倾向于认为父母出资部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房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剔除一方父母出资部分;

(4)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该房屋,按份分割;

(5)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的,若无约定,分割时所有权归产权登记方,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给予对方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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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婚后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赵婧律师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两种观点:

(1)婚后还贷部分除以购房时的总价款再乘以房屋现值即为婚后增值部分,双方若无约定,一般给予对方一半的补偿;

(2)房屋现值除以购房成本(包括房屋总价款、已付利息及税费等)为房屋增值率,然后以共同还贷部分总额乘以房屋增值率即为婚后增值,双方若无约定,一般给予对方该数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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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婚内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的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如何分割?


赵婧律师


离婚时双方分割的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按《物权法》及《婚姻法》的规定应属父母的共同财产,离婚双方无权分割该房屋。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房屋的出资部分可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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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婚后拆迁安置房该如何分割?


赵婧律师


首先看《拆迁安置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即如何对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实务中一般有两种方案,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因为此处讨论的是拆迁安置房屋如何分割问题,因此,此篇只涉及产权置换方案。就西安来说产权置换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根据户内人口进行置换,即每个人分得多少平方,此种对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分割即可。二是根据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置换,这种情形如无特别约定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需要先分家析产,确定夫妻双方所占份额,然后再进行夫妻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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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单位分配的福利房该如何分割?


赵婧律师


福利房要看是否取得产权,如果有全部产权,如协商不成一般均等分割(参照26条第一款),如只有部分产权或未取得产权的,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判令房屋由当事人一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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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公租房如何处理?


赵婧律师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1)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 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 照顾残疾的一方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 照顾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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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什么情况下双方均可承租?


赵婧律师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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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关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该如何分割?


赵婧律师


这类有价证券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也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按市价分割,市价无法确定的可以按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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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一方在有限公司的出资?


赵婧律师


如果夫妻双方就该出资额有特别约定,遵从约定。若无约定,一方在有限公司的出资一般有三种分割方式: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前述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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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在有限公司出资一方的配偶是否可以查阅该公司的会计账簿?


赵婧律师


一般只有具备股东资格才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且即使是股东要求查阅,若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也是可以拒绝查阅的。因此,不具备股东资格的配偶一般无权查阅另一方出资公司的会计账簿,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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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该如何分割?


赵婧律师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合伙人的,若无其他约定,双方协商将一方在合伙企业的财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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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共同财产中涉及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如何分割?


赵婧律师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一般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距所得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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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与共同财产相关的一个问题,什么情形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赵婧律师


一般以下三种情形主张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会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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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赵婧律师


根据最高院2018年1月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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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赵律师主要为我们分享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下期赵律师又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家事问题解答呢~

赵婧律师


下期我将给大家分享学习离婚后抚养权的相关问题!敬请期待哦~!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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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所使用配图已签署公众领域贡献宣告(Creative Commons 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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